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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消费信贷仍需开拓

2000-04-07 来源:光明日报 赵萍 我有话说

1996年5月,国有商业银行首先推出消费信贷计划,该计划于4个月后被撤回。汽车消费信贷的第二次浪潮始于1997年,这次由厂家、经销商独立承担,没有金融机构参与的汽车消费分期付款虽然开展得有声有色,但是在进入1998年后,由于汽车厂商垫付的资金越来越多,影响了正常的生产和销售,步伐明显慢了下来。

1998年我国银行系统恢复汽车消费贷款业务,从9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允许汽车消费贷款在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进行试点,同时颁布《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就贷款的条件、贷款期限与利率、贷款程序、贷款担保等进行了规定,各家国有商业银行也相继出台了实施细则。自1998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中、农、工、建4大国有商业银行开展汽车销售信贷业务。到1998年末,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汽车消费贷款近3亿元。1999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进一步放宽限制,允许更多的银行开展消费信贷业务。

汽车消费信贷的推出后,银行和消费者仍都小心翼翼,不敢掉以轻心。原因何在?

首要原因是个人信用制度没有建立起来。在国外,有许多信用评级和信用调查机构,专门收集、记录、整理和分析个人的信用档案,如消费者的信用往来、个人负债、消费模式、是否有财务欺诈行为或个人破产记录等。这些机构的存在,免去了银行收集、鉴别申请人相关信息的繁杂劳动,不但节约了贷款成本,还有利于银行集中精力完善风险管理。而且银行还可以通过许多渠道深入了解客户的就业、报税记录和收入情况,决定某个消费者的信贷额度。当然,在提供汽车消费信贷过程中,银行还必须了解消费者的驾驶记录,如各种违规和交通事故的记录等,以便进一步了解提供汽车贷款的风险。而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还没有建立,银行只能通过高门槛和繁琐的手续来防范风险,这本身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范风险,但却把许多消费者拒之门外。

其次,提供贷款的机构和车型范围太少。我国提供汽车消费贷款的机构仅限于国有商业银行和一些小的商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基本上没有参与,限制了汽车消费信贷的大规模开展。而国外消费者贷款的45%是由商业银行完成的,除了商业银行以外,销售财务公司在发放消费信贷数量上也十分可观,规模仅次于商业银行。销售财务公司长期从事对汽车经销商的分期付款销售合同提供资金,汽车票据约占这些公司发放的消费贷款的70%。如美国通用汽车融资公司迄今已向全世界1亿4400万辆汽车发放了总额达9900亿美元的融资贷款。1998年资产总额达1470亿美元,净利润达13.3亿美元。除了汽车制造商的财务公司外,许多地方性的消费财务公司、信用社等在消费信贷机构中增长也很快。在消费信贷支持的车型方面,我国的商业银行不约而同地把车型范围局限为为桑塔纳、奥迪、捷达、富康和夏利等六种汽车,其他品牌的销售却不能得到银行的消费信贷支持。

汽车消费信贷办理的难点还集中在担保和保险问题上。我国商业银行办理汽车消费贷款规定的担保方式包括:房产物业抵押、有价证券质押和第三方担保三种。抵押是指以固定资产如房屋、车辆做抵押;质押是指以国库券(固定面额的国库券或凭证式国库券)、金融债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或个人存单做质押;第三方担保指企事业法人作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目前的情况是:有条件以房产物业作为购车担保的仅为少数,且房产抵押需要由房屋管理部门进行评估、抵押登记,办理的过程比较麻烦。依据《担保法》,学校和机关是不能做担保的,私人企业做担保原则上不行,而有能力提供担保的企业大多不愿意提供担保,致使贷款人无法按要求申请银行贷款。而简便易行、国外早有先例的以所购车辆抵押担保的方法在国内仍行不通。

在保险方面,保险公司的“履约保证保险”中某些免除责任条款对贷款人不利。在《保险法》里规定,凡违法行为均属保险免除责任。这等于在汽车消费信贷中对于消费者不能如期还本付息的问题,我们的保险公司并不能提供任何帮助。

汽车消费信贷的法律环境不健全,也影响了银行和消费者的积极性。为了保护信用消费,美国和日本等国除了成立一些消费者教育机构对消费者进行生活指导及帮助外,还在信贷消费起步之初就注意加强立法,规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如《公正信用结算法》、《公正信用报告法》、《恰当催收债务法》、《消费者信贷保护法》等,为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和消费信贷的开展提供了良好的制度环境。

针对我国汽车消费信贷存在的诸多问题,发展汽车消费信贷首先就要减少其他对汽车消费信贷的不利因素。一是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公共信息网,为居民确定唯一的社会保障代码,建立个人信息档案,提高信息的经济价值,用立法的形式确定信息的发布、使用、保密范围,多层次综合开发利用;二是汽车制造商、经销商、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交通管理部门必须通力合作,改革担保和保险制度,将风险分散到银行、保险公司、销售商三方,并由三家共同为购车人提供担保,同时实行以“非汽车”物品为担保方式,简化贷款程序;降低门槛,改革养路费、附加费、运管费,实行燃油税制度,减轻购车者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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